环保之排污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我部组织制定了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及排污许可证格式(具体见附件1-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废止。
  附件:1.承诺书(样本)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3.排污许可证格式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7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0日印发

证书样本:
正本:
1、ZHB标志改成MEE标志
2、监制单位也由环境保护部改成生态环境部

注:正本采用200G铜版纸印刷,尺寸为420*297mm,页边距分别为上:5cm,下:0.75cm,左:1.27cm,右:1.27cm。
副本:除标志和监制单位更改外,印制单位也要改成***省生态环境厅(局)

副 本

持证须知

一、本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制定和发放。
二、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本证正本。禁止涂改、伪造本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转让本证。
三、本证应当包含持证单位所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未载明但排放废水和废气的,属于违法行为。
四、应当严格按照本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本证中的各项管理要求。配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应当在本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本证,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注销本证。
六、持证单位应当在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存在原址改扩建建设项目或者进行排污权交易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变更本证。
七、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附件1

承 诺 书
(样 本)

XX环境保护厅(局):
我单位已了解《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我单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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